仲裁庭管辖地的确定问题探讨
象山法律咨询
2025-04-30
仲裁庭管辖地的确定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直接关系到仲裁程序的进行和结果的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相关规定,仲裁庭的管辖地可以由当事人通过书面协议共同选择确定。如果当事人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则应按照以下原则确定:第一,若涉及的是财产权益纠纷,则管辖地为被告住所地或者与案件事实发生最密切联系的地点;第二,若涉及的是非财产权益纠纷,如知识产权、劳动争议等,则管辖地通常由被告住所地决定。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一方当事人在协议中明确约定了仲裁地点,而另一方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这一约定后未及时提出异议并参与仲裁程序,那么该约定对其具有法律效力。这一规则旨在保障仲裁程序的公正性和可预测性,避免因管辖地争议而导致案件处理延误或不公。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仲裁地点。协议中未提供具体仲裁地点的,或者所提供的仲裁地点不是有效的仲裁机构的,由仲裁委员会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三十条:仲裁由原被告双方共同选定或书面约定的仲裁委员会负责。一个地方只有一个特定的名称,但实际上可能有多个不同的仲裁机构。当事人在协议中仅写明“某地仲裁”、“某地人民法院仲裁”等笼统表述,不能确定具体的仲裁机构的,由被告所在地的基础辖区人民法院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五条:行为依照其发生时的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责任。违反制定以前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从而产生的民事责任和诉讼时效中断等法律后果,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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